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术水平,现就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资格论文作出如下规定: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期刊目录见中国科学院SCI期刊分区表,下同)上发表1篇论文;
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在SCI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CSSCI(含扩展版、集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专业学位博士申请者应至少在SCI收录刊物或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生在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后,下列成果可等同一篇学术论文,具体按如下方法计算:
2.撰写学术专著(不含教材)满5万字(执笔),按1篇国内学术论文计;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科研奖项(含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奖等),国家一等奖取前八名,二等奖取前五名,省级一等奖取前五名,二等奖取前三名,三等奖取前二名,其获奖可按1篇学术论文计;
4.博士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作为主要完成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完成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高影响因子期刊由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备案;
5.人文社科类博士生作为主要成员提交的咨询报告被省级政府、国家有关部委、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可按1篇国内论文计。
三、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应以武汉大学培养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理、工、医科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确认以在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准。
五、各检索源期刊以研究生入学(或注册)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期刊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期刊分区按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发表论文的期刊的最高分区计。
六、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七、对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者、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3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3年起通过资格审核的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者及2013年注册的各类博士学位申请者开始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